一方婚前付首付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该出资是赠与、还是以结婚为名的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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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该出资是赠与、还是以结婚为名的购房?
——张某与史某离婚纠纷案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婚前购房 赠与 以结婚为目的 实际出资 共同偿还按揭款 离婚分割
【要点提示】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双方在购买房屋后共同生活在一起,其后登记结婚,应认定双方系以结婚为目的购房。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上诉人/男方)
被告:史某(被上诉人/女方)
【案情简介】
张某与史某2008年网上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09年11月9日,史某以1030000元的交易价格向曾某购买403室房屋。首付款530 000元全部由张某支付,其中500 000元由张某直接转入曾某爱人李某的银行账户内。剩余500000元由史某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关于涉案房屋,张某主张以结婚为目的购买了403室房屋登记在史某名下,且每月向史某转账以偿还房屋按揭贷款;史某主张张某支付的首付款530 000元性质为赠与,是婚前为了双方结婚而赠与给自己的,403室房屋系自己的婚前财产,张某每月转给自己的钱为生活开支,不能证明为偿还房贷!另外,史某称当时两个人已经同居生活了,前述房屋内家具家电及契税双方都出钱了,因为双方是要结婚的,具体出了多少钱记不清楚了,不可能留着证据。经询问,双方均同意包括家具家电在内403室房屋现值3 700000元。
张某诉至法院,请求: 1.双方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403室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归史某所有,史某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后文揭秘】元。
【案件解析】
一、涉案房屋是男方单纯赠与女方or还是以结婚为目的购房?
通过庭审调查的事实可以认定,403室房屋系婚前由张某支付首付款53万元,登记在史某名下;张某主张双方系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史某主张张某的出资行为系赠与,但同时承认系为结婚张某赠与给自己的;另外,双方在购买房屋后共同生活在一起,且在一年后登记结婚。所以,法院采信张某了的主张,认定双方系以结婚为目的购房。
二、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将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并偿还按揭款,离婚时会怎样分割?
【详见后文解析…】
【涉案法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购房】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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